4月19日,阿左旗公安局南寺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到贺兰山管理局南寺管护站协查通报,发现有十余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商请联合处置。
接报后,南寺森林公安派出所快速响应,立即组织民警与南寺管护站工作人员进山搜寻,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不懈搜寻后,在黄渠口沟找到全部非法入山人员,并安全引导至南寺管护站依法处置。
经查,王某一行12人于5月19日9时许,从南寺旅游区雪岭子旅游路线进入南寺旅游区,计划穿越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到达宁夏,在未经过任何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到保护区黄渠口沟(非景区开发范围)。
贺兰山管理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对王某一行12人批评教育后,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离开自然保护区。
下一步,阿左旗公安局南寺森林公安派出所持续加大与南寺管护站联合巡山力度,坚决守护保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天热状态和生态环境安全。
警方普法:在我国,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为了守护自然保护区,我国专门设立了《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自然保护区可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种,不管哪一种,自然保护区都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如果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的,应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心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上述活动均需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12名“驴友”未经批准,不顾警示牌提醒,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其行为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由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原标题:《阿左旗公安局协查处置一起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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